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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向银行贷款无偿借给个人使用的涉税处罚分析

 来源;转自互联网 

  某竹制品企业于2011年6月以进原材料为由,以企业的名义从当地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资金3 850 000元,次月,企业将资金分次无偿借给个人使用,致使企业年底“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高达513.3万元。同时,该企业从贷款之日起至年底,向信用社支付贷款利息共计近17.45万元(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经过税务稽查部门认定,该利息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其行为违犯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之规定,已构成多列税前支出174 451. 20元,造成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43612. 8元(174 451.20×25%)。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虚列支出构成延期缴纳税款”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43612. 8元,并处50%罚款,计21806. 4元。该案例不仅说明了企业“有偿借入资金,无偿借出款项”问题的严重性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税基,造成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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