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第一,审查税务检查的合法性。税务机关在检查之前,应向企业下达规范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须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因此,如果检查人员没有依法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者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企业可以拒绝检查,以防止个别人员滥用检查权力,侵害企业的利益。
第二,如果被查企业与检查人员存在利害关系,被查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检查人员回避。如果有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没有回避,并且检查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故意打击报复的行为,给被查企业造成了损失,被查企业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以备将来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求检查人员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在检查的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可能会掌握到企业的客户信息、购销合同、盈利能力、负债情况、专利技术、生产工艺、工资情况等信息,其中有些属于企业保密的范畴,企业应当要求检查人员对其保密。如果有证据表明检查人员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企业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四,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在法律上,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查企业对涉及的违法事实可以不予认可。如果将来税务机关依据这些证据进行处理、处罚,被查企业可以依法要求听证、复议或诉讼,以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第五,认真审核《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慎重签署企业意见。《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对违法事实所涉及的业务情况和数据进行的描述,也是证据的组成部分。企业在《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签署意见之前,应先根据底稿上所涉及的业务和数据,查找企业相关的会计资料,认真核实,务求准确,然后再根据核对的情况签署企业的真实意见。
第六,积极陈述申辩,尽早澄清事实,争取减少损失。被查企业通常都是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后才进行陈述申辩,其实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企业随时都可以陈述申辩。不仅可以对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也可以对拟处理决定进行陈述申辩。被查企业在陈述申辩的时候,如果对检查人员认定的某项违法事实有异议,应当尽可能同时提供不同的证据和依据,争取在将案件移交到审理环节之前就澄清事实,尽早避免错案发生,减少经济损失。
第七,被查企业除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之外,对罚款还享有听证、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税款和滞纳金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企业行使这些权利都有时间上的限制,在被查企业相继收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都会告知行使相关权利的途径、条件和期限。如果被查企业对其中的事项有异议,切记不要错过行使相关权利的时间。
第八,被强制执行时要防止财产非正常损失。被查企业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或者对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能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这个过程中,被查企业虽然处于被强制执行的不利地位,但仍要关注自己的正当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比如,企业被税务机关扣缴的存款是否超过应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总金额;税务机关在对财产进行变现时是否按照法定的变现顺序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的剩余部分是否退还被执行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