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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帐外经营遭严惩的案例分析

   来源: 江苏国税网 


  盱眙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9月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石油液化气、钢瓶、灶具零配件等零售业务,独立核算。2001年度,帐面实现销售收入2225113.52元,实现缴纳增值税14528.28元;2002年度,帐面实现销售收入2108575.22元,实现缴纳增值税14827.61元;2003年帐面实现销售收入2301187.17元,实现缴纳增值税13704.59元;2004年帐面实现销售收入3191411.15元,实现缴纳增值税21407.3元。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法人代表、货物承运人依法进行税务询问。检查过程中检查组根据案情需要,报经县局领导批准,对该公司主要供货单位实施外调,通过调阅其业务往来记录,查获该公司购进液化气不入帐,销售液化气不入帐,采取帐外经营方式偷逃增值税的违法事实。 
    2001年8月至2004年3月期间,该公司累计购进液化气747.74吨未入帐,累计应查补销售收入1973158.19元,累计应查补增值税256510.57元。 
    经盱眙县国税局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认为:(一)、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该公司采取帐外经营手段,隐瞒销售收入。具体情况见违法事实部分。(二)、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该单位违反了国税发[1998]66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该单位补缴所偷税款256510.57元,加收滞纳金121509.08元(计算截止2005年9月15日,以后发生的,由企业具体缴纳税款时计算加收);该单位违反了国税发[1998]66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所偷增值税税256510.5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8255.29元。同时,符合移送条件,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检查中,我们发现:该公司在长达3年的时期中,一直采取帐外循环,收入不入帐的手段进行偷税,偷税数额较大。这说明我们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细不实,同时,因为现有的评估软件还不够完善,纳税评估上有不到位现象,不能对判断出的疑点问题及时发现追踪。 
    分析上述存在问题,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四方面改进:   1、加大日常管理力度,经常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发现的疑点加以分析、研究,及时发现问题,以做到防微杜渐;    2、加大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培训、辅导力度,编制简明有效的辅导手册,定期组织他们学习税收法规政策、税收违法犯罪案例,时刻提醒其遵章纳税,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正确观念;    3、提高纳税评估的次数和质量,利用人工分析结合计算机数据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多功能、多方位对纳税人的加以管理,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管理软件,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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