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好心想帮人忙,现在却惹来一身祸。”最近,当江西省南丰县某个体户的吴老板从南丰县国税局稽查人员手中接过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脸的懊悔。
今年3月,南丰县国税局稽查局在某机械制造厂纳税检查时发现,某机械制造厂2005年7月取得的一张凭证反映,该厂购买电机、手轮、轴承等,取得1份个体户吴某开具的剪裁式商品销售发票,金额43612.5元。凭证附件附有吴某的销货记录卡。销货记录卡记录的品种较多,从记录的品种分析,可能涉及两个不同商店经营的商品。南丰县国税局稽查局随即派出稽查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该机械制造厂与个体户吴某确有业务往来。2005年,该厂向个体户吴某购买手轮、轴承等,金额15208.9元。其余28403.6元,是该厂在南昌某商店购买电机等商品,而该厂未取得南昌某商店发票,于是提出要陈某帮忙,要求多开发票金额。并且提出多开发票金额的税款由企业承担。吴某起初并未答应,但拗不过某机械制造厂的一再央求,更重要的是,想到以后还要同某机械制造厂做生意,于是吴某便答应了请求。就这样,吴某收到该厂1100元后,为该厂开出了1份金额为43612.5元的商品销售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南丰县国税局稽查局对某机械制造厂罚款5000元,同时没收吴某非法所得1100元,并处5000元罚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