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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申报纳税 矿主被判有罪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网
     
       
       
      
  日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煤矿偷税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某煤矿犯偷税罪,并处罚金1479613.42元;两名煤矿负责人犯偷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739806.71元。
  据了解,被告煤矿1997年10月21日起由王某、白某等3人承包经营。经3人约定,白某投资,不参与日常管理;其他2人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收入除上缴利润及正常开支后归煤矿所有,由3人平分。
  据税务机关调查,该矿在2001年~2002年6月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并在高平市国税局多次下达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催缴的情况下,仍不申报,致使该矿偷税数额达739806.71元,占到该矿此纳税期间应纳税款的100%。两被告人作为直接主管的主管人员,负有直接责任,该矿偷税以及2人的行为均构成了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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