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近日,河南省新郑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对该市郑韩宾馆偷税一案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要求该宾馆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共计19222.15元,并处罚款40610.67元。
前不久,新郑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宾馆于2003年~2004年采取做两套账、瞒报营业收入的手段进行偷税,同时向稽查分局提供了2003年~2004年盖有该宾馆印章的年度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各两份,以及两年的未盖印章的年终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各两份,并反映未盖章的是真实的报表,只限内部使用,盖章的是对外使用的报表。
新郑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根据举报线索,立即派出稽查人员到该宾馆进行调查。在对该宾馆账务进行的检查中,稽查人员虽然没有发现什么破绽,不过,稽查人员注意到该宾馆取得收入时都有总服务台开出的交款清单和发票一同入账。于是稽查人员对会计和相关财务人员分开进行询问。
在会计和相关财务人员那里,稽查人员最终了解到该宾馆收到客人住房款后的操作程序是:总台于每天下午把收到的款项交给财务,并开具交款单给财务签收,财务每月25日同会计结一次账,会计据此做账。
于是稽查人员提出要核对总台的交款清单,想从中核实实际经营情况。“时间隔了两年多,原来的负责人和总台服务员已经更换,办公场所又小,那些清单没有地方放,已经找不到了。”宾馆会计这样说。
得到这样的回答后,稽查人员提出查看每天的住宿登记簿,结果该宾馆只提供了近两个月的登记情况,称以前的已被毁掉。稽查人员当场要求该宾馆有关人员打开有关的柜、箱、抽屉,结果未发现上述证据。至此,所有最直接的证据都无从查考。
稽查人员向局领导汇报了案情的进展,经领导同意后,稽查人员把举报人提供的内部报表各复印一份,出示给会计,并对会计做了询问笔录。会计开始不肯承认,当稽查人员提出要把报表送司法机关验证时,该会计才不得不承认报表是她做的。但她说,报表的数字是原负责人提供的,并不是实际数,又说报表也没有盖章,不知原负责人用来干什么。眼看案情有所突破,而对方又采取这种拖延、推诿的态度对待检查,于是稽查人员打算改从原负责人那里入手。但半个月过去了,稽查人员也没有找到原负责人,只好另想办法。
于是,稽查人员对该宾馆2005年上半年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核对,发现与前两年同期相比有很大出入。在相同规模、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该宾馆营业收入反而会突然上升,原因何在?经分析认为,很可能是2005年开始使用定额发票的缘故(原来是手写发票,比较容易搞大头小尾)。因此,该宾馆前两年偷税的可能性很大。于是,稽查人员再一次到该宾馆,找到负责人和会计。经过努力,负责人的态度有所好转,表示“要对原负责人的一些账务进行清查核实”,稽查人员给了她两天期限。期满,该宾馆提供了2003年、2004年的内部账簿,反映收入共有253026元。
稽查人员掌握了有力的证据后,终于弄清了该宾馆的主要作案手法是:采用两套账,一套对外,一套对内。平时取得收入,顾客要求开发票的,就记入对外的一套账;顾客不要求开发票的,就记入对内的一套账。两年的偷税事实如下:2003年、2004年共瞒报收入253026元,偷逃营业税12651.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85.59元、教育费附加379.54元。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该宾馆补缴应纳税款外,加收滞纳金5305.72元。另外,鉴于该宾馆后来的认错态度较好,又能较好配合税务机关办案,决定处以3倍的罚款,即40610.67元。该宾馆按照税务机关提出的期限,及时缴清了应缴的税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