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零口供”照样定罪案例分析 

 
来源:   青海国税网 
 日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对长江计算机(集团)联合公司南京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偷税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贾新强有期徒刑5年,被告单位长江计算机(集团)联合公司南京公司罚金100万。

 2004年12月,南京高新公安分局在调查一起经济诈骗案中发现长江计算机南京公司有虚开发票行为,区国税稽查局迅速成立专案组。随着检查的逐渐深入,长江计算机南京公司偷税事实逐渐浮出水面,但公司总经理贾新强和会计拒绝配合,始终不交代任何问题。为了查清事实,维护税法尊严,检查人员以票、货、款为主线,逐一落实、了解发票的去向、货款的流转、货物的周转,最终以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了长江计算机南京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经查,长江计算机(集团)联合公司南京公司在其总经理贾新强的授意下,2002、2003两年共有总价款672.94万元的销售收入未作销售处理,偷税69.13万元,分别占同期应纳税额的71.58%和93.51%。同时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手续费的形式,向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197.22万元,税额28.66万元。


 
 
 
 


阅读次数:762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