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海税务局
一、案件来源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海西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海西某化工建材股份公司偷税案”督办函,该局随即成立专案检查组,对该公司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水泥以及涉税事宜逐项进行调查、询问、核实、取证,并详细检查了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二、基本情况
青海海西某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2003年9月正式生产; 2003年4月1日被德令哈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632302710468337;地址:德令哈市迎宾路东13号;经营范围:水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按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违法事实
(一)未做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2004年度青海海西某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27日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用电和材料328287.75元(含税)销售给海西某碱业有限公司,帐面上未做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47699.93元。
(二)购进货物与支付款项等不一致。青海海西某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3月25日向唐山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买编制袋,并从唐山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取得了增值税发票,但货款却分别于2004年4月、5月、6月、7月、8月、10月打给了赫xx个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共计:123969.23元。
(三)名实不符,违反税收优惠政策。经调取库房保管帐检查发现,青海海西某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月至4月份其财务账未记载Po42.5水泥的销售、出入库情况,多计Po32.5水泥收入少记Po42.5水泥收入:1,662,808.00元,多退增值税税金282,677.36元。
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及依据
(一)对违法事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对少缴的增值税47699.93元追缴入库。
(二)对违法事实(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的规定,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123969.23元,补缴增值税123969.23元。
(三)对违法事实(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对不应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多退增值税282,677.36元补缴入库。
以上三项共少缴增值税454346.52元。
(四)对该公司违法事实(一)、(二)、(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对其偷税行为处以罚款227173.26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案经审理,按法定程序向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后,正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