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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了虚开票当了冤大头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想图个方便的,不料却代人受过。就当我花6万元钱,买了个教训吧!看来以后得多学点儿税法知识了。” 

  乌鲁木齐市珠宝中心负责人张总是在接到新疆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后说这番话的。 

  他告诉记者,2004年1月到3月期间,经常有人上门给该中心推销工艺品,说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推销人要求以现金方式结算货款。 

  “都怪我太缺乏税法知识了!”张总说,“我原来想得很简单,以为只要推销人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行了,于是就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购买了一些工艺品。对方也没有食言,先后送来了分别由黑龙江某经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我们在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抵扣。” 

  “你们并没有从黑龙江及深圳市购进货物,与这两个公司也没有发生过业务往来。怎么会有他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呢?”今年8月,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该珠宝中心进行检查时,对这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了怀疑。 

  后经进一步协查核实,国税部门证实黑龙江某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和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之规定,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认为,珠宝中心行为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查核,该珠宝中心取得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行为属实。于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国税机关对该珠宝中心依法作出了补缴税款并处罚款6.2万元的处理决定。 

  “谁叫我不懂法律知识呢?这处理决定我服气!”一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张总就叫财务人员赶紧缴纳了税款和罚款。 

  “吃一堑,长一智。”张总告诉记者,他想告诫和提醒广大纳税人,一旦遇到上门推销商品,并承诺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定要认真审核他货物的真实来源及相关票据的合法性。同时,要严格按照财务结算制度的要求结付货款,加强内部监控管理。再不要像他那样图一时方便,代人受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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