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举报受理消除顾虑 实地检查事半功倍 案例分析

 
   来源:仪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群众举报,仪征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5年7月20日至2005年9月15日,依照法定程序对仪征市区某金店1996年至2000年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金店位于仪征市人民路18号,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张声淮,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单位:仪征市工商银行,主营金银饰品、旧首饰处理改制、代保管业务,兼营家用电器、自行车、办公用品。该金店自1996年至2000年申报应纳增值税748566.02元,1996年至2000年申报应纳消费税1278889.95元,已入库592303.66元,欠缴消费税686586.29元。 

    举报人欲语还休 受理人细致入微 
  
    2005年7月19日举报人到仪征市国税局稽查局举报,该单位自1996年4月至2000年12月期间,通过帐外经营手段偷逃大量税收。由于举报人现场举报时吞吞吐吐、似有顾虑。我们立即向举报人宣传了举报保密和奖励制度,同时根据该企业特点,着重介绍了商业企业违反税法的行为类型以及稽查取证的具体要求,引导举报人根据检查需求,提供违法证据。在取得互信的基础上,举报人终于消除了后顾之忧,从而使实地稽查工作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主管单位私下授意    下属部门违规设帐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我们于2005年7月20日迅速组织稽查人员对该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得知该企业在主管单位的私下授意之下,于1996年4月违规设立了账外账,进行账外经营活动。直至2000年底被企业内部人员举报至检察院,检察院查处后,该企业停止了账外经营活动,将账外账并入“大账”。 

    我们随后对1996年4月至2000年12月期间的帐内、帐外的总帐、明细帐等帐簿进行了认真详细的检查,调阅了记帐凭证和会计报表,重点检查了账外经营部分的应纳税情况。发现企业在账外经营活动中,单独设立了总帐及明细帐,单独制作记帐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在银行单独开设资金运转帐户,但实现的销售收入一直未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经查,1996年4月至2000年12月累计未申报增值税1349683.45元、消费税345450.82元,合计少缴税款1695134.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对该单位作了税务行政处理。由于该企业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45.53%(大于10%)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该案已作移送处理。 
  
    
 
 
 
 
 
 


阅读次数:940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