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税务咨询信息网
某县原水泥厂职工刘某因企业改制而成为下岗失业人员。2002年刘某以夫妻二人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餐饮、旅店业。为了享受国家对下岗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公司吸纳了下岗、失业职工10人,占公司总人数30人的33%。该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并获得了税收的有关减免照顾。2005年9月,该县地税稽查局对该公司账务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账面反映法人刘某于2004年6月在公司的一笔借款,借款的金额为3万元,直到检查时仍挂帐未予归还。刘某由于不能说明资金的用途,由此,地税稽查局依法向刘某作出追缴个人所得税6000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对此,刘某有两点不理解:一是本人是属下岗失业人员,为什么不能享受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照顾?二是本人只是向公司借款,并不是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为什么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分析:
1、根据国家对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对个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而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下岗失业人员投资而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减免税的范围。
2、对个人从投资的企业借款为什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前,我国投资市场运作的不规范,投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为了逃避国家税收,对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及红利通过以借款形式或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购买住房、汽车等财产性支出的途径,变相进行分配。为了杜绝个人所得税流失,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该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与原规定不同的是:原规定年度内的借款在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就可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论其借款是否超过一年;而新的规定借款必须超过一年,而不论是否在年度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