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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掌握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知识(二)

 
     准予扣除项目

    《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可视同税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后在扣除标准范围内的准予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1
级数    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增加数
1       在1500万元以下                不超过营业收入5‰            0
        的(不含1500万元)                             
2       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  3万元
        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                    
3       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  8万元
        不足1亿元的部分                        
4       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        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18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当级营业收入×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数

    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和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能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因与税后利润、股息有关的收入在原企业已经提出企业招待费;

    保险费用可扣除的包括纳税人按规定上交保险公司或劳动保险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

    纳税人为特殊工种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及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而应计入资产价值,以折旧的形式分期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直接扣除;

    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价变动而与记帐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可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即汇兑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为汇兑损失,则在当期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内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需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由税务机关审定的有关管理费汇集范围、数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理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额,准予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以及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交纳的各种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允许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资、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比例未达到10%的,不得抵扣。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来源:中华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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